今天是:   海南省商业学校欢迎您

栏目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师德师风 > 正文

学法懂法守法 提升学校管理

时间:2021-07-09 14:50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2021年7月6日上午9:00 海南省商业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在10栋七楼报告厅参加省教育厅传达教育部法治教育专题视频会议的精神。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陶文芳同志,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吴石金同志,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蒋开全同志,学校党委委员、工会副主席李锡刚同志及全体教职工认真观看学习了视频会议精神。
会议向全体教师传达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改的条款:
  一、第三条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后,陶校长还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上一篇:
下一篇: